中华周易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中华周易研究院
第二条 本院性质:中华周易研究院是经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传统中国易学文化理论与实际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国易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院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本院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外热爱易学文化和从事易学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
人异士,共同对中国传统易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
和完善周易文化的内涵,不断认识和提高它的现实意义、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七条 本院遵循“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中国易学文化的学者均
可参加,旨在共同把易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造福人民,和谐社会。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八条 本院职业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
(二) 科学地、积极地研究和发展中国传统易学文化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学术动态,搜集、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
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化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
(三) 不定期地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文化。
(四) 理顺易学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本院各项工作。
(五) 纠正社会上人们对周易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易学就是封建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学为名行封建迷信
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中国易学为科学文化,树立中国易学工作者的“专家学者”形象。
(六)积极从事中国传通文化的教学、交流和传播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
以推广普及中国传统文化,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七)研究课题:以中国易学理论及其实践应用为主体,促进中国易学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八)资助在易学学术上取得成就、积极弘扬易学文化的人士,帮助暂时有困难的周易研究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慈善会提供
捐助。
(九)正确引导易学的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周易切实有效地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
(十)编辑出版易学专家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易学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十一)通过本院的综合实力平台,免费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二)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国易学文化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最终目的在于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
风水文化。
第三章 院 员
第九条 本院的院员以自原申请参加为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院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以科学研究为原则的各界人士。
(四) 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十一条 院员入院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 批准后由本院颁发给院员及其学术职称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十二条 院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各种传播途径的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当代易学名师名人录》。
(四) 本院工作的检控权。
(五)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六)免费享用院办公室接待设施和茶水接待自己的客户和易友。
第十三条 院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院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院员证。
第十五条 院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院是中华周易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本院初建时,院长由倡议发起者担任,副院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代
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院长、副院长由常务理事院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院选举产生;
理事由院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院考核任命。
第十九条 本院实行理事院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本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院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
本院下设秘书处,主持本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五章 常务理事与院长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本院章程;
二、制定本院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本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本院重大事情;
五、决定本院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本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七、承担本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本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本院院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授权
一名副院长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院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院通报;
三、定期公布本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本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研究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本院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本院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本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本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院闭院期间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本院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院表决通过后报院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院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华周易研究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院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研究范围:
类别:
|
归 藏 |
连 山 |
周 易 |
河洛理数 |
星 相 |
择 吉 |
|
风 水 |
相 术 |
医 易 |
四柱命理 |
姓 名 |
其 它 |
科目:
|
大 游 年 |
京 房 易 |
火 珠 林 |
焦氏易林 |
杨氏易林 |
|
黄帝内经 |
董氏易林 |
六 爻 |
梅花易数 |
灵 棋 经 |
|
奇门遁甲 |
六 壬 |
太乙神数 |
铁板神数 |
邵子神数 |
|
诸葛神数 |
蠢子神数 |
皇极术数 |
周天神数 |
冲天妙数 |
|
大 六 壬 |
金 口 诀 |
天 罡 诀 |
小 六 壬 |
一 撮 金 |
|
袖 中 金 |
南极神数 |
北极神数 |
白鹤神数 |
子 平 术 |
|
紫微斗数 |
黑 溜 星 |
面 相 |
手 相 |
骨 相 |
|
气 相 |
峦 头 学 |
玄空飞星 |
客 星 学 |
奇门择时 |
|
观 星 法 |
斗 星 法 |
风角岛占 |
黄 黑 道 |
紫白合推 |
|
紫 菇 法 |
请 箕 法 |
太玄腊音 |
箴 忏 法 |
观音灵课 |
|
称 骨 法 |
灯 下 术 |
祝由十三科 二十八宿法及星相占 |